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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七部門聯合發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資料來源:新華網; 騰訊網 來文單位:台灣貿易中心廣州代表處 更新日期:2023/08/17

中國大陸國家網信辦聯合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廣電總局公佈「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近年來,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新機遇的同時,也產生了傳播虛假資訊、侵害個人資訊權益、資料安全和偏見歧視等問題,如何統籌生成式人工智慧發展和安全引起各方關注。出臺「辦法」,既是促進生成式人工智慧健康發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風險的現實需要。

「南方日報」評論稱,就傳播虛假資訊來看,人們已經越來越難以確定一項內容到底出自真實的人類還是人工智慧。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訓練資料大都源於互聯網,很有可能把一些違法資訊、爭議性觀點等引用過來,給用戶植入偏見和負面刻板印象。

對此,「辦法」從不同角度作出系統性回應。比如在服務規範環節,規定提供者應當對生成內容進行標識,可以有效避免以假亂真;在開展預訓練、優化訓練等資料處理活動環節,規定應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資料和基礎模型,不得侵害知識生產,應取得個人同意等,有利於打消用戶顧慮;而在提供和使用環節,明確規定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包括尊重智慧財產權、商業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權益,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視等,有助於防止擾亂網路秩序的行為發生。

此外,「南方日報」指出,生成式人工智慧關係到生產力的提升,是國際競爭的熱點所在。因此,關鍵在於不斷探索並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在創新發展與風險規避之間尋求平衡。「辦法」在明確指出防範風險的同時,也提出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鼓勵行業的創新發展。比如明確鼓勵在各行業、各領域推廣應用,鼓勵在演算法、框架、晶片及配套軟體平臺等基礎技術上自主創新,推動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資料資源平臺建設等,體現的正是「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作者指出,在4月的徵求意見稿中,網信辦就已經提出了鼓勵生成式人工智慧行業發展的相關內容,本次正式公佈版更是進一步明確監管的整體原則除了單純的鼓勵以外,還明確強調了安全與依法治理,並且通過規定分類分級監管的方式實現這一原則的落地,除此之外,還提出了針對分類監管。

其表示,對於公司內部/自然人使用人工智慧技術是否存在相應的監管合規要求一直是市場經常探討的內容,「辦法」明確規定,研發和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只要未向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就無需適用「辦法」。但縱觀「辦法」,監管將對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的使用者的管理義務賦予了服務提供者,如「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中均規定了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的管理,如果使用者進行違法行為是因為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監管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人工智慧服務生成虛假資訊進行詐騙等行為已經開始頻頻出現的背景下,使用者如利用人工智慧服務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將被直接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news.cn/tech/20230714/4dc927af493d418aae923c8cd46212e6/c.html

https://new.qq.com/rain/a/20230714A09NN400